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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银行理财子公司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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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银行理财子公司

  这两年,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始在中国兴起,国内的商业银行纷纷成立了自己的理财子公司,开始通过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

  银行理财子公司,是商业银行下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理解成是将商业银行原来负责理财业务的内设部门拿出来,单独作为子公司运行。

  表内和表外业务,是商业银行要设立理财子公司的背景,所以必须要拿出来先讲。

  这里的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它是反映企业在特定时间里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会计报表。所以,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出来的业务,就叫表内业务,而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上被体现出来的,就叫表外业务了。

  在我国,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债权,属于资产业务;客户的存款是商业银行问客户借的,属于负债业务。存贷款业务都需要被记在资产负债表里,所以它们都属于表内业务。

  表外业务包括了担保业务、承诺业务、金融资产服务类业务和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等,这些表外业务的共通点就是商业银行不提供资金,未形成实际的资产和实际的负债,不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总额。

  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保函、跟单信用证、承兑汇票等。

  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和投融资服务,比如财务顾问咨询、委托贷款等。记住这里的资产管理服务,在后面讲资管新规会继续讲到。

  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包括外汇)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表外业务有一部分,在一定时期可以转化成资产负债表上的内容。例如:商业银行作为担保机构为某个买家实行担保,当卖家履行了合同,而买家无法支付货款时,商业银行就要代买家支付,这样就减少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这样就会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表外的业务就转移到表内来了。

  另外,表外业务也能够影响商业银行当期损益,改变商业银行资产报酬率。例如:表外业务收取的手续费都是要计入表内的,也会影响商业银行当期的损益。

  2018年4月2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用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讲资管新规之前,先来说明资产管理是什么。一般来说,资产管理服务有两方,一方是委托方,而另一方则是受托方。委托方就是投资者,而受托方则是金融机构,常见的金融机构有七类,分别是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而资产管理服务,就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投资者的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是从事资产管理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之一,资产管理服务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现阶段,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形态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产品形态是理财产品,所以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含义基本相同。

  金融机构在进行资产管理服务时,会设置相应的资产管理产品,来对投资者的资产进行管理,而资产管理产品根据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的不同,也有不同的分类。

  由于社会公众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一般偏弱,所以公募产品在投资范围上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主要是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及上市交易的股票。

  和公募产品不一样,私募产品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的,而且私募产品的投资者需要是合格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广,它可以投资标准化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等。(关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区分,后面会讲到。)

  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根据存续期、基金规模是否固定,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开放式公募产品、封闭式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封闭式私募产品。

  简单点理解,开放式的资管产品因为没有确定的产品份额,所以可以随意进出;但是封闭式的资管产品由于有确定的产品总额,所以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都没办法进行认购或赎回操作。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不同类型的产品,底层资产各不相同。

  关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相关解释,可以根据以下的表格:

  大概解释完资产管理,现在就来说资管新规讲了什么,它主要还包括了五个内容:

  新规要求资管产品服务(也就是理财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这里就有三个不允许:

  (1)不允许金融机构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管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以此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2)不允许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兑付困难的资管产品;

  对于商业银行已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结构性存款是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要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计提资本和拨备。

  单只公募资管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比重有具体要求。

  此外,对于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若这些资管产品都投资同一资产的,则投资的资金总规模不能超过300亿元,除非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这主要是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管产品。

  嵌套多了,增加了产品的复杂性,底层资产的风险难以穿透核查,且拉长了资金链条,增加了融资成本。

  新规对多层嵌套做了限制,资管产品只可嵌套一层资管产品。不过,如果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话,则不受这个限制。

  资管产品的负债杠杆比例越高,表示负债率越高,容易引发流动性等风险,所以新规对资管产品的负债杠杆比例也做了限制。

  此外,还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将受托管理的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期限错配就相当于把短期资金投入到长期项目中,这有可能造成后期资金不充足。为了降低期限错配的风险,新规有三个要求:

  (2)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管产品的到期日,也不得晚于开放式资管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3)资管产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受益权,应当为封闭式资管产品,并明确退出安排,并且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受(收)益权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管产品的到期日。

  刚刚说完了资管新规,接下来讲一讲它的兄弟:理财新规,也就是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9月26日发布并施行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在理财新规出台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迎来了调整,规定了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其中,商业银行和投资者会事先约定好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可以看出来,它的大概意思和资产管理服务是相同的。

  另外,理财新规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要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或者专营部门开展理财业务,这也就是为什么商业银行纷纷成立理财子公司的原因了。

  商业银行需要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通过考量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进行风险评级,评级结果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

  商业银行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也要进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也是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到五级,而且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这主要是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防止其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同时,规定还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低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其他资管产品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有效识别资管产品的最终投资者。

  以前商业银行用摊余成本法测算预期收益率,使得投资人看不到真实波动的收益率。

  在新规下,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并且理财产品都需要采用净值型产品,定期披露净值,及时反映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

  近年来,个别银行员工违规销售理财产品,“飞单”和“虚假理财”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降低投资者的此类风险,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内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是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则是2016年由中央结算公司设立的,负责理财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要在上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否则不得发行。

  对于公募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相关信息。若是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要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在开放日的净值等情况,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净值等情况。若是封闭式公募产品,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产品净值情况。

  对于私募产品,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合格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的方式、频率等。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每只理财产品都要进行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其中,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除了以上五个内容,理财新规还有很多的变化,比如刚性兑付、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要求等都有相应的要求,但这些都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这里也就不多叙述了。

  随着2018年12月2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式落地,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始走进了人们的视线,这里再重新介绍一下银行理财子公司。

  银行理财子公司,就是指商业银行经银保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需要由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在经济上,理财子公司受商业银行的支配与控制,但是在法律上,商业银行与理财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不受干扰。

  但是,银行理财子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可以是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是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因为这样做,可以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做的事情,就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约定对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发行公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但不能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理财子公司的发行的理财产品,与以往商业银行内设部门发行的理财产品有诸多不同,主要的不同体现在下面九处:

  商业银行内设部门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一般都是通过投资公募基金来间接投资股票。

  理财子公司则不需要这么麻烦,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股票,不需要通过公募基金渠道,这相当于理财子公司变相获得了公募基金牌照。

  但是,管理办法对于理财子公司投资股票有集中度的要求: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则没有要求,一块钱也能投,这样能大大提升理财子公司的资金募集能力。

  以往,投资者首次购买银行内设部门的理财产品,是必须要到商业银行网点进行面签的。

  现在根据管理办法,非机构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子公司的产品不设临柜要求,也就是说,非机构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可以不用进行面签。

  商业银行内设部门发行的理财产品,只能通过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渠道代销。

  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既可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渠道代理销售,包括电子渠道。

  商业银行内设部门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限额,需要和理财产品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挂钩,要求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5%。

  理财子公司也有相应的要求,不过空间有些提升,对于总资产的限制取消了,但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还是不能超过净资产的35%。

  商业银行内设部门不能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理财子公司可以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所谓的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同一理财产品中包含两只子产品,分别为优先级产品和次级产品。分级理财产品通过份额及收益分配结构的分级设计,使得优先级产品和次级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性。

  一般来说,优先级产品是低风险低收益,而次级产品则是高风险高收益。优先级产品会明确固定的最高预期收益率,理财产品所得的收益要优先保障优先级产品获得最高预期收益,剩余的收益全部归次级产品。如果理财产品没有达到优先级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或出现亏损,次级产品将以本金为限给予优先级理财产品最高预期收益。

  理财子公司则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但是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也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另外,自有资金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理财子公司要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理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理财子公司申报,不得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不过,投资顾问除了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私募理财产品则不同,合作机构既可以是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要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主要是为了防止操作风险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风险准备金可用于弥补因理财子公司自身信用风险。不过,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计提理财子公司的风险准备金。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出现,使得我国理财业务的市场格局发生了改变,特别是对原有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带来了不少的影响。

  在过去,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都属于表外业务,具有风险隐蔽性,但是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却属于表内业务。商业银行为了让用户放心将钱投进自己的理财产品里,都会对自己的理财产品承诺保本,而一旦理财产品出了事情,商业银行只能从表内拿钱出来弥补理财产品的亏损,这就对商业银行本身表内的业务造成了影响。

  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方式,将业务规范化,将形式专业化,使得自身完全独立,形成专业的业务机构。一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的风控团队比母行更专业,银行可以有效地防止表外产生的风险影响到表内其他业务,建立起了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在理财业务和商业银行其他主营业务之间牢固树立防火墙;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商业银行的资管业务,使其更专注于融资部分,对于商业银行本身的发展大有益处。

  一个方面是有助于提升理财业务的专业性。理财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具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人财物资源配置权以及专门的考核及激励机制,有助于引入市场化机制,推动理财业务更加专业化运营。

  另一个方面是有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理财子公司设立后,在适当的时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引入包括海外金融机构在内的战略投资者,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得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海外资本在经营过程中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公司治理机制和架构优化。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出现,给一些金融机构带来了竞争,受影响最大的机构无疑是公募基金,凭借银行长期以来的固收投资经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将与公募基金产品,特别是债权基金产品、货币基金产品展开激烈的竞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虽然给理财子公司在政策上提供了空间,但目前在系统建设及人才激励机制方面,均与公募基金及券商资管产品等存在差距,需要一个成长过程。

  银行理财子公司,给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肄业机构,则更多的是带来了合作的契机。对于和私募基金产品的合作,银行理财子公司要做出配套的、合适的风险控制,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也要有清楚的评估。另外,由于银行理财子公司有渠道优势,后续也可以和一些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公司开展代销合作。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出现,对于普通群众来说,也是一件好事情。购买理财的门槛降低了,不用强制面签等规定,使得许多普通群众可以通过线上购买理财。

  在之前几年P2P平台风头强劲的时候,很多人都会选择把自己的资金投向P2P平台进行理财,而如今P2P平台频繁暴雷,使得这些投资者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刚好,银行理财子公司在建立初期推出理财产品大多为平衡稳健型,所以对这些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个好的投资选择。

  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经营还在不断探索中,对自身的业务定位、发展模式等仍需确定清楚,需要根据母行的优势和发展战略,明确自身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位,优化理财产品的产品形态、资金投向和产品分级,增强业务协同效应,加强现有客户深度培育和潜在客户广度挖掘,促进理财业务的转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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