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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规范统一生育保险业务管理服务有效期3年详细解读请关注【深圳之窗】。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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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规范统一生育保险业务管理服务有效期3年详细解读请关注【深圳之窗】。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于2024年5月28日在官网发布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该规程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2〕4号)同时废止。

  为规范统一我省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标准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经办机构提供生育保险服务,负责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并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省级经办机构指导各级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各地级以上市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区职工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确保业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规程涉及需要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及其未就业配偶提供的证照材料,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信息共享等方式代替,减少提供材料的要求。

  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经办机构采集税务部门提供的生育保险缴费登记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人员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经办机构采集税务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信息变更申报明细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信息变更记录。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相应的待遇也停止。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提供生育或计划生育服务。

  参保人应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需按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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