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彩票新闻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便利度的通知

2024-06-09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便利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市场资源配置和要素流动,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协调机制,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就提升我市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便利度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提升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便利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思想认识,依法行政,不得限制经营主体自由迁移。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迁移登记工作要求,将原迁入预审、迁出登记、迁入登记三个环节,整合为迁入登记一个环节,依托全省统一的经营主体迁移服务,实现省内跨区域迁移一次申请、联网通办。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简化涉税费事项跨区域迁移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跨区域迁移,要切实落实迁出手续“即时办”、迁入手续“自动办”。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规定,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纠正妨碍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的不合理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情况下,对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和迁移设定或者变相设定障碍,以及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为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强联合协商,建立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协调机制,为经营主体解决迁移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持续优化迁移服务,确保经营主体正常有序流动。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省级部门有关部署,严格执行迁移改革工作程序和业务规范,落实政策解读、迁入迁出、档案管理等工作,在承诺期限内办理迁移登记和迁移税费服务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线上线下多渠道向社会公众做好政策宣传及工作指引,使申请人知悉政策,享受优惠,提高社会认知度,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最大限度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为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迁移服务,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

  2.经营主体类型发生变化(如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登记等),超越原登记机关地域管辖范围或级别管辖权限。

  我市经营主体申请省内、市内迁移,可直接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提出迁入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省内迁移:经营主体申请迁移时,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迁移申请,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接收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当场受理。受理后业务系统将自动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送迁出确认业务。市场主体迁出地登记机关收到系统发出的“迁出登记”业务待办后,原则上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迁出的确认意见。迁出地登记机关同意该市场主体迁出的,拟迁入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主体迁入登记、一次办结。

  拟迁入地登记机关核准迁入登记通过后,业务信息系统自动将市场主体登记状态设定为迁出状态,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自迁入登记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市场主体纸质档案的交寄工作。

  迁出地登记机关依法不同意该市场主体迁出的,应当在系统中提出不同意迁出的理由和依据,并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拟迁入地登记机关,由拟迁入地登记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

  2.广州、深圳及跨省迁移:按照迁入预审、迁出登记、迁入登记三个环节进行迁移办理。经营主体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入后,持《准予迁入调档函》等材料前往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领取《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由迁出地登记机关邮寄档案到拟迁入的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即迁入登记,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可一并办理。

  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省内跨市、市内跨区(县)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迁移。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无多缴应退未退税款、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已缴销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先办结相关事项,再办理迁出手续,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提醒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后续纳税人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点)或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窗口进行办理。

  纳税人因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变化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属于跨省(市)迁移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对纳税人符合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条件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受理后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继承、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同时提示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至迁入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无误后,税务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迁移通知),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若不符合条件,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点)或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窗口进行办理。

搜索